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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烟友好,我是口粮食堂小编,今天将与您一起讨论如下香烟信息:
王某想开个商店,一直没找到合适的门面房。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一个想转让门店的人,对方说自己的店面有烟草证,你可以开个便利店。值此良机,王某租了门面,并和对方达成了使用烟草证的约定。王某的便利店经营的很是顺利,但是其中遇到了烟草证不能买卖、出租、出借的困境。
王某为了经营卷烟继续盈利,自学了一些方法来对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者说自己是来帮忙的、或是打工的,或是证件经营者的亲戚等等。其实这些理由,不能开脱相关责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办法》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定性条件如下: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是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当商店的长期经营者,不是证件上的经营者,也不是证件上经营者的家庭成员。可以断定证件的主观条件,主体变更。调查取证,现实情况可以认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该证件。
经营场所是商店的客观条件,当证件不在原先的经营场所的时候,即证件和客观条件经营场所已经分离。证件的转移可能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被买卖、出租、出借。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执法人员可以抓住证件转移的相关证据,进行处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由此可见,王某租赁这个商店的烟草证应当被取消,王某租店不能租借使用该烟草证。租个有烟草证的门面,进行卷烟实际经营,开商店多盈利,确实有利。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帮忙看店等相关理由,不能开脱取消证件等相关责任。店铺许可证件一并转让是个坑,租店铺不能租赁商店原有烟草证。狡辩不能开脱责任,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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