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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烟友好,我是口粮食堂小编,今天将与您一起讨论如下香烟信息: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通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加入了监管电子烟的相关表述,腔腔对此进行了报道分析——「电子烟终获身份证,细则更值得期待」。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截图 四天后,《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前文中的猜想得到证实,电子烟产品定义、生产、销售、监管等一系列热点问题有了详细规定,标志着国内电子烟产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腔腔整理了五大看点,方便读者「食用」。 看点1:对电子烟产品进行定义 想要对电子烟进行监管,就必须对产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什么样的产品才是电子烟? 《办法》解释道,「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关键词是「含烟碱」、「电子传送」,不含烟碱的类似产品则不能标称电子烟。 「烟弹+烟具」是最常见的电子烟形态 《办法》特别指出,加热不燃烧产品不属于电子烟,而是参照卷烟管理。 这个产品定义读起来有点「硬核」,和美国FDA的产品定义有些相似,美国人称电子烟为ENDS(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直译就是「电子烟碱传送系统」,也算是国际通识了。 看点2: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办法》指出,要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实行登记制度后,电子烟便同卷烟产品一样,需要国家局审批后方可上市销售。而申请登记流程预计会参考美国PMTA制度,由专业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 待该制度实施后,将利好电子烟大品牌和大企业,质量不达标、安全性欠缺的产品将退出市场。此外,明确提出「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电子烟的产品特性将得到约束。 看点3:各电子烟市场主体需申请专卖许可证 《办法》明确指出,从事电子烟(烟用烟碱)生产、零售业务,分别需要向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和零售业务。 《办法》对生产企业范围做出说明,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而且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或者技术改造」等活动,也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在零售环节,电子烟专卖店需要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卷烟零售终端变更许可范围即刻销售电子烟产品; 在批发环节,「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目前,能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只有烟草公司,这意味着各地烟草公司将是唯一的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只能经由烟草公司批发给零售终端。 看点4: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最为重磅的内容,要属「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了。 《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除了该交易平台外,在其他任何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都被视为违法。 腔腔认为,这一部分堪称《办法》的核心内容,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交易管理平台是实现电子烟专卖的基础设施,明确了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只能逐级、单向流动,不能越级销售电子烟产品,现有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体系将得到重塑。 看点5:监督、税收等其他细则 在监督管理上,基本上和卷烟产品相似。比如电子烟广告监管适用烟草广告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等。 在税收上,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预计会参照卷烟税收类型进行征收,包括生产、批发环节,从价、从量计税。 除了上述看点外,《办法》对进出口贸易、质量监管、制假售假监管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可自行查阅《办法》。总体来说,这份管理办法对电子烟发展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安排,最令人期待的是全国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引导电子烟行业将走上有序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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